文創法的立法者,他們的美感經驗顯然停留在「對象審美」,他們並不認同藝術創作裏的「觀念價值」。他們強調作品的「功能性」,完全是「工具理性」思考。

文創法目前著重於保障文創商人的產業商機,而忽略了原創藝術工作者的基礎工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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