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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過這十件因未據實核銷國科會計畫而觸法的案例,大家應已深以為戒。此外我們也介紹了幾個在執行國科會計畫時較常誤觸的法規,諸如「偽造文書罪」、「詐欺取財罪」、「侵占罪」等等,想必大家對於這些法律常識與立法精神,應有了更深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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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某國立大學柯教授,於民國九十三年間,擔任國科會計畫主持人。連續利用計畫主持人職務上之機會,假藉前往其他縣市學術機構與圖書館蒐集研究資料等名義,填載不實之出差請示單、出差旅費報告表,並交由不知情之上級核閱,使會計單位不疑有詐,據以核發出差費,計虛報出差次數十九次,合計詐取新臺幣三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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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學鄭教授於八十二年間擔任國科會計畫主持人,其於同年間欲採購光電檢測系統,惟其當年度資本門設備計畫預算已執行完畢,故無法順利採購。鄭教授即自行接洽某光電公司負責人王經理前來估價,估訂承作價格二十五萬元,卻指示王經理以碳粉匣與電腦耗材等等項目,拆作數案核報經費,一方面可在不經過經費流用程序的情況下順利採購該系統,另一方面也可規避保管組予以編列財產,以俾爾後佔為私有。王經理遂製作內容不實之相關單據,嗣經其所施作光電檢測工程完工後,鄭教授明知該公司並未實際交付碳粉匣等等電腦耗材,仍於黏貼憑證蓋章,並據以核銷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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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老師擔任國科會計畫主持人,竟與曹同學、蔡同學共同基於詐取財物之犯意,由賴老師於四個月期間,連續將空白收據交由未實際擔任臨時工作人員工作之曹同學及蔡同學後,再虛偽製作該二人不實之工作天數於其收據,持向會計室與國科會詐得勞務費新台幣數萬元,再由三人以不同比例平分,圖利情事確鑿。案經調查單位接受檢舉後調查,並續轉送地檢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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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國立大學任務並擔任一級主管的張教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朋友消費的發票,偽稱是用於其國科會計畫費用支出款項,交由會計室核銷,其支出列於其經常門費項下。後經檢舉,張教授與相關證人先後接受調查局傳喚約談。以這個案例而言,張教授可能構成下列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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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教授申請到國科會計畫,核定清單中有一名研究生兼任助理項目。邱教授擬聘陳同學為研究生兼任助理,不過計畫開始執行的前兩個月,陳同學因為參加交換學生計畫,人尚在國外。於是邱教授逕行自陳同學的研究室取得其身份證件,並且以陳同學名義自行刻製其私章,填具單據請領出工讀費用,暫時挪用於購買其私人器具。俟陳同學回國後,邱教授將這筆費用悉數歸還陳同學。如此,邱教授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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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許多老師而言,對於國科會計畫經費核銷的規定細節,有時常常搞不清楚。因為有些是國科會核銷辦法規定,有些則是規範於各校行政程序。當這些老師因為不清楚規定而發現核銷錯誤時,輕則可能會被學校會計部門或國科會承辦單位退件,重則可能誤觸刑責。所以,我們在這裏整理幾個老師們關心卻常搞不清楚的核銷規定,供大家參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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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的第一個案例中,提到檢察官念及劉老師一時思慮不周,且未有前科,在調查期間態度良好,雖無犯意但坦誠認罪,所以願意予以緩起訴機會。這是司法予以不慎觸法者一個自新機會的機制。換言之,如果符合緩起訴要件,並且到庭承認犯罪又具悔意,檢察官有可能會參考刑法五十七條觀察「犯罪動機」、「犯罪手段」、「犯罪所生危險或損害」、「犯罪後態度」等情狀,在被告罪嫌認罪下同意緩起訴。那麼,何謂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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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在國立大學任教的教師或者公務人員,若經費核銷不實,除了可能觸及前幾篇文章所提到的詐欺罪、偽造文書罪、侵占罪以外,若罪行重大,則可能以「貪污治罪條例」論處,那麼很可能被處以重刑。與國科會計畫核銷相關的貪污治罪條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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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會計畫核銷時,可能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他人或機構之經費與財物,甚至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因一時貪念而想辦法占為己有,那麼就可能觸及「侵占罪」。關於與國科會計畫核銷有關之侵占罪的刑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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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科會計畫核銷時,最常見的偽造文書行為包括:製造假單據、索取不實發票、登錄不實核銷事實、盜用學生之名義報領人事費用、盜刻學生印章、假冒學生或其他人的簽名以請領經費等等。接下來,我們分別就「偽造文書的定義」與「刑法之偽造文書罪條文」,更詳細介紹一下國科會計畫核銷時可能觸及「偽造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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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面幾篇案例分析中,出現了一些刑法上的名詞。為了協助大家對這些觀念更加瞭解,接下來我們簡單介紹一下這些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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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教授平時對待學生甚為嚴苛,原本該由自己撰寫的計畫書、論文等等,都交給其研究生代筆。不過由於該校學生素質甚高,所以幫他申請到許多研究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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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李老師的個人財務規劃中,是將執行國科會所獲核定經費,視為個人的重要「所得」之一。然而早年在執行國科會計畫時,是不得編列主持人費的,因此他就把腦筋動用到其他經費預算項目,總之是希望讓這些經費變成自己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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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教授是位電腦發燒友。任何剛上市的新產品,他都會忍不住想搶先嘗鮮。因為常逛電腦商場,並且屬於採購大戶,於是謝教授與一些電腦廠商都建立了不錯的交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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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文章中提到,郭教授執行國科會計畫時,平時疏於整理單據,結果到了要結案時,才發現手邊的單據總額低於實際支出之研究費用。於是郭教授去「收集」了一些影印店、文具行的空白收據,由自己或其他學生填寫內容以完成核銷程序。劉教授的迷思是:他認為自己事實上有支付這些經費,所以索取來的空白單據,只是將程序補充齊全而已,並無重大不妥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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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教授天性大而化之,不拘小節,不過由於其研究認真,成果豐碩,所以每次申請國科會研究計畫,多能獲准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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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老師的案件,整個調查過程將近一整年。在這期間,調查局與地檢署多次傳訊劉老師,因此其所承受的恐懼、壓力、內心煎熬,實在除非當事人無法想像。此外,調查局與地檢署亦傳喚許多位相關證人,包括劉老師的學生與同事等等;劉老師對於自己犯下的過錯,累及週遭朋友,感覺相當愧疚並且羞慚。這些痛苦不堪的過程,都讓劉老師得到永難忘懷的教訓,未來絕對不可能再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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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篇文章中,我們提到劉老師的案例。劉老師為了更有效運用國科會計畫經費,因而權宜行事,將原本編列的工讀生經費,請同學提供印章證件,完成核銷文件提領出來後,挪用於其他計畫研究用途 (例如添置電腦設備予實驗室,供專題學生使用等等)。劉老師認為,這是他辛苦申請來的計畫,他可以全權統籌經費的運用;並且他已完成了所有核銷程序,權宜行事的過程不會有人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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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老師是位熱愛教學、用心對待學生的學者。他認真撰寫計畫書,申請國科會計畫。為了計畫順利進行,在編列經費預算時,他總是會編列一項工讀生經費項目。劉老師通過不少國科會計畫,在執行計畫時,他總是親力親為,自己執行計畫裏的研究與行政內容。因此,每當計畫接近結案時,他才發現尚未動用工讀經費。劉老師覺得把這些經費用來聘請學生幫自己工作,實在很可惜,所以為了提升計畫經費使用效益,他就請學生們拿著印章、身份證件等,填寫戶籍資料將這些經費請領出來,然後劉老師運用這些請領出來的經費,購買一些電腦設備,添置於實驗室供專題學生們使用;若有剩餘經費,他就用來補助專題學生們在進行問卷調查時所需的費用,諸如購買贈送予問卷受訪者的紀念禮物、購買研究資料、購買軟體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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