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教授申請到國科會計畫,核定清單中有一名研究生兼任助理項目。邱教授擬聘陳同學為研究生兼任助理,不過計畫開始執行的前兩個月,陳同學因為參加交換學生計畫,人尚在國外。於是邱教授逕行自陳同學的研究室取得其身份證件,並且以陳同學名義自行刻製其私章,填具單據請領出工讀費用,暫時挪用於購買其私人器具。俟陳同學回國後,邱教授將這筆費用悉數歸還陳同學。如此,邱教授是否違法?

事實上,邱教授便宜行事,已觸犯刑法。他未經陳同學同意,取得其身份證件,並且自行以陳同學名義刻製其私章,填具單據請領出工讀費用,已觸犯偽造文書與詐欺取財罪。此外,其暫時挪用工讀費用,雖在陳同學回國後,將這筆費用悉數歸還陳同學,但仍涉嫌侵占罪。偽造文書係屬公訴罪,所以即使陳同學不追究,但是罪行仍然存在。因此看似小過,但也令邱教授一生留下了污點與遺憾。

林豪鏘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oo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