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國立大學任務並擔任一級主管的張教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朋友消費的發票,偽稱是用於其國科會計畫費用支出款項,交由會計室核銷,其支出列於其經常門費項下。後經檢舉,張教授與相關證人先後接受調查局傳喚約談。以這個案例而言,張教授可能構成下列刑事責任:

(1) 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
(2) 刑法第339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
(3) 刑法第131條第一項圖利罪。
(4) 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貪污罪。

張教授意圖為自己不法詐取國科會計畫費用,以不實發票偽稱其經常門支出,已達詐取財物的目的,核其所為,該當詐欺取財罪。另張教授為不惜詐取財物,明知並有意地以不實發票交由會計室核銷,並導致不知情之國科會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核其所為,該當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


林豪鏘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oo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