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學鄭教授於八十二年間擔任國科會計畫主持人,其於同年間欲採購光電檢測系統,惟其當年度資本門設備計畫預算已執行完畢,故無法順利採購。鄭教授即自行接洽某光電公司負責人王經理前來估價,估訂承作價格二十五萬元,卻指示王經理以碳粉匣與電腦耗材等等項目,拆作數案核報經費,一方面可在不經過經費流用程序的情況下順利採購該系統,另一方面也可規避保管組予以編列財產,以俾爾後佔為私有。王經理遂製作內容不實之相關單據,嗣經其所施作光電檢測工程完工後,鄭教授明知該公司並未實際交付碳粉匣等等電腦耗材,仍於黏貼憑證蓋章,並據以核銷請款。

案經地檢署依刑法偽造文書罪,將鄭教授起訴。鄭教授未依合法程序申請預算,卻利用毋須公開招標僅需議價之程序,卻以碳粉匣與電腦耗材等等項目核銷預算,雖事後深感悔悟,仍須面對國家刑罰,值得國科會計畫主持人引以為戒。

林豪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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