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老師的案件,整個調查過程將近一整年。在這期間,調查局與地檢署多次傳訊劉老師,因此其所承受的恐懼、壓力、內心煎熬,實在除非當事人無法想像。此外,調查局與地檢署亦傳喚許多位相關證人,包括劉老師的學生與同事等等;劉老師對於自己犯下的過錯,累及週遭朋友,感覺相當愧疚並且羞慚。這些痛苦不堪的過程,都讓劉老師得到永難忘懷的教訓,未來絕對不可能再犯了。

檢察官認為,劉老師所犯,主要為詐欺取財之罪。尤其劉老師核銷的單據,導致不知情之國科會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各該計畫之人事費用係由出具領據之人取得,而未要求劉老師繳回人事費用,因此觸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此外,至於調查局移送意旨認為被告涉有造文書罪嫌云云,經地檢署傳訊證人證實,均表示劉老師曾告知借用其等名義作為核銷經費之用,故劉老師於各領據填寫證人等之姓名及蓋用印章,即非未獲名義人同意擅自為之,所為自與偽造文書罪嫌有間。

最後,檢察官念及劉老師一時思慮不周,且未有前科,在調查期間態度良好,雖無犯意但坦誠認罪,所以願意予以緩起訴機會,但必須繳回數十萬元的工讀經費總額。這對劉老師而言,已是不幸中的大幸。因此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執行國科會計畫切記確實遵守規定、必須據實核銷啊!

在這個案例中,出現了「偽造文書罪」、「詐欺罪」、「侵占罪」、「緩起訴」等名詞,我們將在接下來的一些系列文章中簡單介紹一下。

林豪鏘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oo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