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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李老師的個人財務規劃中,是將執行國科會所獲核定經費,視為個人的重要「所得」之一。然而早年在執行國科會計畫時,是不得編列主持人費的,因此他就把腦筋動用到其他經費預算項目,總之是希望讓這些經費變成自己的存款。

李老師常用的方法之一,係類似上篇謝教授所用的方式。此外,李老師還常情商電腦廠商協助開立假發票;也就是李老師未實際消費,卻請廠商填寫耗材類發票,讓他向國科會核銷經常門費用。他和廠商之間的協議,是每張發票酌收10%到15%不等的「稅金」。

李老師的行為,明顯涉及不法,但他仍以為天衣無縫。李老師愈來愈大膽,後來索性要求其研究生也協助獲取這類發票。某位研究生因為無法承受壓力,更擔心自己也涉及不法,於是向相關機構檢舉。調查結果李老師因此在學術界身敗名裂,並且必須接受法律制裁。

林豪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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