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面幾篇案例分析中,出現了一些刑法上的名詞。為了協助大家對這些觀念更加瞭解,接下來我們簡單介紹一下這些名詞。

什麼是詐欺取財罪?詐欺罪之形態,有(一)詐欺取財罪,(二)詐欺得利罪,(三)常業詐欺罪,(四)準詐欺罪。詐欺取財罪,乃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偽之方法欺騙他人,使人確信其為真實,而發生認知錯誤,使將本人或他人之物交付者是。

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所以,在國科會計畫核銷時,如果主持人以不實的陳述或單據,讓承辦人員或者主辦該計畫之機構,誤以為主持人已確實完成所有經費支出,而發生認知錯誤,讓支持人不法取得該費用,便是詐欺取財的例子。主持人可能因此被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所以不可心存僥倖啊!

林豪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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