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的第一個案例中,提到檢察官念及劉老師一時思慮不周,且未有前科,在調查期間態度良好,雖無犯意但坦誠認罪,所以願意予以緩起訴機會。這是司法予以不慎觸法者一個自新機會的機制。換言之,如果符合緩起訴要件,並且到庭承認犯罪又具悔意,檢察官有可能會參考刑法五十七條觀察「犯罪動機」、「犯罪手段」、「犯罪所生危險或損害」、「犯罪後態度」等情狀,在被告罪嫌認罪下同意緩起訴。那麼,何謂緩起訴?

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及之2之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1年以上3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

為緩起訴前,得命被告在一定期間內遵守下列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五)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林豪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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