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科會計畫核銷時,可能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他人或機構之經費與財物,甚至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因一時貪念而想辦法占為己有,那麼就可能觸及「侵占罪」。關於與國科會計畫核銷有關之侵占罪的刑責如下:

中華民國刑法8分則章節4第三一章「侵占罪」

第335條(普通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林豪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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